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104/2018-05384
发文机关:
发布时间:2018-05-11
有效时间:
所属主题:
公开对象:
发文类型:
公开部门:
状 态:
株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县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365在线体育投注网门户网站 www.cddynt.com更新时间:2018-05-11作者:字体[ 大 中 小 ]
ZZDR-2018-01003
株县政办发〔2018〕11号
株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县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株洲县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株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
株洲县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评审管理,规范评审行为,提高投资效率,节约财政资金,促进科学决策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财政性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和《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内容和依据
第一条 凡纳入县本级管理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县国资中心下属企业的投资建设项目且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项目,全部纳入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资的项目,国债转贷项目、企业或单位负债融资但需要政府筹资偿还或出台收费政策偿还的建设项目、政府以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等方式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城市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建设项目。
(七)上级投入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上级投入专项资金由县本级组织实施管理的建设项目,上级财政部门委托评审并由上级直接组织施工管理的建设项目。
(八)政府或政府部门接受或者使用社会捐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建设项目。
(九)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十)其他需要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建设项目。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预算和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二)程序的合规性。
(三)招投标文件和各项合同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等。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依据。
(一)县级政府及以上的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管理、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与行业规定。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计量标准、计价依据和工程经济及技术规范。
(三)市、县内住建、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共同发布的与工程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批准文书、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第二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四条 评审资料报送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将预(结)算资料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受理审查,资料须完善的内容评审中心一次性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并与原始资料一并退回给项目建设单位及时补充。
(一)工程预算评审需报送的资料
1.发改部门批准的有关立项文件或县政府批复资金来源的相关文件;
2.具有编制能力的建设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预算书,须经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经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审查的全套设计图纸或根据项目建设要求需要图纸审查的报告;
4.预算书、图纸、计算式的电子文档;
5.《株洲县财政投资项目预算(招标上限值)评审申请书》。
(二)工程结算评审需报送的资料
1.具有编制能力的施工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结算书,须经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竣工图、隐蔽工程记录、影像资料、工程联系单和工程量签证单等全套资料;
3.预算评审报告书、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或政府采购全套文件、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等;
4.结算书、投标书、计算式、竣工图的电子文档;
5.《株洲县财政投资项目(结算)评审申请书》。
第三章 财政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施工过程中的管理。
(一)属于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实行部门综合监管制度,综合监管部门由财政、设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监理单位等组成,综合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对施工的管理监督、相关问题的处置、工程变更的认定等。
(二)工程项目变更实行分级审批程序。
1.对单项变更金额增加10万元以下的变更调整,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洽商决定,项目建设单位法人须签署书面审定意见,报分管项目的县级领导批准。
2.对单项变更金额增加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变更调整,由建设单位备齐相关资料,报分管项目的县级领导和分管副县长批准;
3.对单项变更金额增加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变更调整,由建设单位备齐相关资料,报分管项目的县级领导、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及县长批准;
4.对10万元(含)以上的变更调整,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资料并做出变更预算并经财评等部门认可。经批准的变更、调整增加的工程造价构成预算内总造价。重大项目变更调整,须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第六条 项目资金支付管理。
(一)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支付合同款的50%;财政及审计部门结算评审后1个月内支付审定金额的97%,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支付。
(二)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核定形象进度的50%支付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合同和审定变更预算总额的5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内支付合同和审定变更预算总额的70%;财政及审计部门结算评审后12个月内支付审定金额的97%,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支付。
(三)特殊项目(水、电、气、PPP等),按照程序另行审批。
第七条 工程预、结算送审管理。
(一)对属于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报请县政府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预、结算评审程序。
(二)建设单位送审的项目预算金额,不得超过立项批复金额和经批准概算额;送审的项目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按审批程序变更审定金额+人工、机械、材料调整增加金额”总量的110%。
(三)建设单位要及时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建设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评审工作,拒不配合或阻扰的,财政部门将中止该项目评审工作并提请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八条 工程预、结算评审时限管理。
为强化财政评审时效,在送审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且各项目单位全力配合的情况下,财政部门自收到单位工程全部送审资料之日起,于下列期限内完成评审工作:
(一)预算评审
送审金额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工程项目,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送审金额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送审金额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送审金额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2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送审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的工程项目,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送审金额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4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二)结算评审
送审金额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送审金额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送审金额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4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送审金额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5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送审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的工程项目,6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送审金额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评审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项目利益关系人有关联构成利害关系的,财政评审、审计监督和造价咨询机构等相关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未主动申请回避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可以将造价咨询业务委托给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必须经公开招标确定,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考核、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为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成立株洲县财政性投资评审协调监督工作小组,由县人大常委会分管财经委的副主任任组长,县人大财经委、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对财政性投资评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处理具体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否则将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员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或违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株洲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株洲县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订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的具体操作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株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