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县水罚字〔2018〕03号
365在线体育投注网门户网站 www.cddynt.com更新时间:2018-04-08作者:字体[ 大 中 小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县水罚字〔2018〕03号
被处罚人:陈**;男;**岁,汉族;务农;家庭住址:湖南省株洲县**镇***路**栋***;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0017; 联系方式:136********。
经查,被处罚人陈**等人的国采B18号采砂船,于2018年3月17日上午9时,在湘江株洲县龙船镇荷包洲附近距岸70米禁采区内从事非法采砂活动。我局依据法律程序对采砂船主做了谈话笔录。我局根据当事人谈话笔录,以及县砂石办联合巡逻稽查队员提供的现场录音、录像等佐证材料,认定该船的采砂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于2018年3月19日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县水责停字[2018]第03号);同时依据 《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规定,于2018年3月19日对其下达了《株洲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株县水罚告字[2018]第03号)。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陈**等人的国采B18号采砂船在湘江株洲县龙船镇荷包洲河段距岸70米禁采区内从事非法采砂活动。根据《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请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县政务中心水利窗口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株洲县人民政府或株洲市水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督电话:0731-27699322 联系人:文建明
县法制办电话: 0731-27615714
株洲县水利局 201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