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县食监行处字〔2018〕第08号
365在线体育投注网门户网站 www.cddynt.com更新时间:2018-06-05作者:字体[ 大 中 小 ]
株洲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县食监行处字〔2018〕第08 号
关于株洲县新桥副食批发部销售标签不合法食品一案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株洲县新桥副食批发部(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袁*雨;男,汉族,年龄59岁;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43022********36293
注册号:430221600062801
经营地址:株洲县渌口镇**路
经营范围:卷烟、食品零售。
2018年4月19日,消费者举报当事人销售的信阳毛尖茶叶涉嫌假冒,我局工作人员于2018年4月26日对其店铺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信阳毛尖茶叶未标注生产日期,拨打包装袋上销售电话发现不是包装上所称销售电话,举报属实,经局长批准立案,经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拨打包装上电话、收集固定书证等方式展开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4月2日从株洲市徐家桥某批发部购入上述信阳毛尖5包,进价4.5元/包,于2018年4月19 日以15元/包的价格售出3包,货值金额54元,因当事人在采购该食品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履行查验义务,致使购进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该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经营者的身份;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投诉人提交的茶叶外包装袋一个,证明外包装上无生产日期;
证据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证据五: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营业间货架上有举报人所举报的问题食品;
证据六:株洲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交办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七: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无生产日期信阳毛尖茶叶的时间、数量、去向、售价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证据八:扣留的无生产日期信阳毛尖茶叶两包,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所列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定的内容。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上述销售无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构成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我局在做出处罚决定书前的2018年5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株洲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株县食监听告字[2018]第0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对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也未对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合法食品货值为54元,且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研究对当事人作以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无生产日期信阳毛尖茶叶两包予以销毁;
3、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株洲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财务室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帐号中(1、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建行渌口支行 账号43001508162052500031。 2、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03020729200016242 开户行:工行株洲县渌口支行。 3、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15901040004146 开户行:农行株洲县支行营业部。 4、 户名:株洲县财政国库管理局 账号:1811590104000309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县支行。 5、华融湘江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031756900015 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县支行。 6、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 户名:株洲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205517014444989 开户行:株洲县融兴村镇银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株洲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 年6月5日